编辑: 戴静菡 2014-12-25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佛禅法民一初字第2329号??? 原告:陈X全,男,196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房,身份证号码:XX.

?? 委托代理人:冼玉颜,女,1960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省元巷32号7座219房,身份证号码:XX. ?? 被告:蒋X成,男,197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XX号,身份证号码:XX. ?? 委托代理人:苏金铃,广东金石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 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简平路1号天安南海数码新城2栋

601、

602、618房,营业执照:XX. ?? 负责人:谭锦波. ?? 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0号第七层,营业执照:XX. ?? 负责人:夏骏军. ?? 委托代理人:万喜,女,1987年10月14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轻工三路18号1座,身份证号码:XX. ?? 原告陈X全诉被告蒋X成、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天平保险)、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下简称永安保险)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宜现独任审判,并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冼玉颜,被告蒋X成的委托代理人苏金铃,被告永安保险的委托代理人万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天平保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原告陈X全起诉称, 2010年9月28日18时40分许,被告蒋X成驾驶粤ERN808号小轿车沿市东下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驶,至市东下路桂园牌坊对开路口时,遇邓喜全驾驶粤YP6170号小轿车同道同方向在前面左转弯行驶,致粤ERN808号小轿车追尾碰撞前方粤YP6170号小轿车,粤YP6170号小轿车被撞后失控再碰撞正在路口左侧(由南往北方向)非机动车道推自行车等候放行的杨昆、黎婉仪,并冲上市东下路由南往北方向人行道,再碰撞吴荣超、陈X全、胡智标(坐在摩托车上)等人停在南海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对开人行道上的粤E569A

9、粤E7M

952、粤E061E5号等三辆摩托车及行人陈创业和路边树木,造成杨昆、黎婉仪、吴荣超、陈X全、陈创业、胡智标等六人受伤和七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造成原告从2010年9月28日至同年11月27日住院治疗,出院后还继续治疗两天,花去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2412.4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未赔偿原告,亦未与原告达成调解协议.另查明,被告蒋X成驾驶的车辆分别向天平保险和永安保险投保,故保险公司亦应承担赔偿责任. ?? 原告现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

一、判令被告蒋X成赔偿原告损失97012.40元(医疗费9994.56元;

后续治疗费8000元;

残疾辅助器具费185元;

住院伙食费904.40元;

住院伙食补助费3050元;

护理费4270元;

营养费2500元;

误工费按照每月2300元,计算六个月为13800元;

残疾赔偿金43194.44元;

残疾鉴定费1700元;

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

摩托车拖车费322元;

摩托车维修费755元;

上次起诉的诉讼费337元);

二、判令被告天平保险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三、判令被告永安保险在其承保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蒋X成辩称,

1、被告向原告支付了8000元医药费;

2、护理费方面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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