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2014-12-25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 佛中法民一终字第7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英华,男,汉族,1979年3月16日出生,住四川省长宁县硐底镇.

委托代理人易文松,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博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孙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欧阳彪,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东虎,广东天道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曾英华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顺德区博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大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杏民初字第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该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

(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曾英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博大公司清还货款114660元及支付利息(以114660元为基数从2012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曾英华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45.68元(博大公司已预缴),由曾英华负担. 上诉人曾英华上诉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意偏袒博大公司一方,对曾英华极不公平.

一、一审判决认定 还款计划 为欠款依据,这一认定是错误的. 还款计划 的 款 的事实基础和 还款计划 的权利义务来源,是本案的关键问题.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劳动债权债务能不能直接作为普通的债权债务处理?劳动合同关系产生的劳动债权债务能不能作为侵权纠纷处理? 还款计划 的 款 是 货款 ,《还款计划》中 湖南市场业务员曾英华 的内容表明曾英华是 业务员 身份,基于业务员的身份所作出的关于工作内容和业务内容的计划,归根结底是属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还款计划》中 货款 的内容表明该纠纷所涉及的是货款收取的问题,也是属于劳动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具体内容范围.曾英华与博大公司是基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关系产生了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内容,曾英华与博大公司并不是买卖双方,货款只是因工作安排,博大公司要求曾英华去收取货款,为加重劳动者的工作压力,博大公司要求曾英华写了还款计划,还款计划实际上是收款计划,是工作任务计划.曾英华与博大公司在该纠纷中的法律关系为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劳动合同书证明了这一法律关系.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存续期间所做的《还款计划》中 现因离职 的内容表明曾英华与博大公司的纠纷因离职而产生.博大公司根据《还款计划》和《劳动合同书》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的权利基础是不成立的.首先,曾英华没有欠款114660元.第一,曾英华作为博大公司的工作人员,其与博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货物买卖合同关系,因此,基于货物买卖关系而言,114660元的对价不存在.第二,曾英华作为博大公司的工作人员,没有向博大公司借款,因此,基于借贷关系而言,曾英华与博大公司之间并不存在借贷关系,在此情况下,依然不存在欠款114660元.第三,欠款114660元的真正的支付义务人是第三方――收货而未付款的客户.曾英华作为博大公司的工作人员,只是代表公司去收款.收款不成功的时候,不能把未收的欠款转移强加给作为公司工作人员的曾英华.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