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4-11-28

1、

2、

3、4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

5、6号证据未收到;

7号证据无异议.被告出示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认为,

1、2号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

3、4号证据有异议,认为无法审查其真实性;

5号证据商贸通报有异议,无法审查真实性,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6、7号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2010年9月14日的特快专递和通知不能证明被告已完全履行上报职责. 经庭审质证后,原告出示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无异议的

1、

2、

3、

4、7号证据本院予以采信;

5、6号证据是原告向被告提出的书面申请,与本案有关联性,是客观真实的,故应予采信.被告出示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后无异议的

1、2号予以采信;

对有异议的分述如下:3号证据 奉商委发(2005)73号 请示应予采信,因为该文件是真实的,也与本案有关联性;

4号证据发文登记薄应予采信,证明该文予以登记的事实,与本案有关联性;

5号证据商贸通报予以采信,这是客观真实的,也与本案有关联性;

6、7号证据与本案由关联性,是客观真实的,应予采信.2010年9月14日的特快专递和通知是真实的,应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有效证据查明如下事实:2000年4月17日原奉节县商业局以 奉商业(2000)28号 批复奉节县三峡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其在竹园等8个地方修建农村加油站,2002年5月27日,奉节县商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商委)以 奉节商委发(2002)169号 批复奉节县三峡石油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该公司竹园等12个加油站网点的迁建.2005年6月29日,县商委以 奉节商委发(2005)69号 ,作出关于中南公司新建梅子加油站的初审意见,并要求按相关规定程序报送材料上报审批,同年7月1日,中南公司作出 重中南石司发(2005)23号 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新建梅子加油站的意向请示,同月11日县商委作出 奉商委(2005)73号 文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中南公司新建梅子加油站的请示,发文登记簿记载发文日期为7月11日,发文机关及收件人市商委,发文号73,文件摘由:关于中南公司新建梅子加油站的请示.2006年3月15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在第八期的商贸通报中对原县商委监督不力通报批评,并暂时取消对其建设加油站及经营许可的初审权,同年4月3日,县商委作出 奉节商委发(2006)21号 文,通知中南公司的梅子,竹园岔河加油站停止经营,同月10日,中南公司致函县商委,已停止经营成品油.2007年8月17日,中南公司以 渝中南石油(2007)38号 向县商委提出书面请示,再次要求给予办理合法经营手续.2009年12月2日,还以 渝中南司(2009)44号 书面请示,请求尽快下达梅子等三个加油站的预核准通知书,但均未答复,为此请求判令被告履行梅子加油站预先核准及上报审批的法定职责. 庭审还查明,2010年9月14日商务局采用特快专递方式向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报送了中南公司梅子、竹园、酒溜加油站的初审意见,并在同一天书面通知了中南公司. 本院认为,《重庆市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明确规定,新建、迁建加油站由所在区县商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初步审查,将初审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市商委.根据该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被告商务局应当按照规定在作出初审意见后,上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审批.但本案中,被告商务局于2005年6月29日作出同意新建梅子加油站的初审意见,同年7月1日原告提出书面请示后,同月11日,被告商务局作出请示报告,但未提供是否已经上报审批的证据.发文登记簿只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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