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2014-11-28
原告重庆市中南石油有限公司 诉被告奉节县商务局不履行预核 准、上报审批法定职责一案行政判决书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2010)奉法行初字第25号 原告:重庆市中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公平巷11号.

法定代表人:钟开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成,重庆市中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职工,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吴俊,重庆贞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奉节县商务局,住所地:奉节县永安镇县政路88号. 法定代表人:刘佳永,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维忠,奉节县商务局工作人员,有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李美奎,重庆聚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中南石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南公司)诉被告奉节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商务局)不履行预核准、上报审批法定职责一案,于201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15日依法受理后组成合议庭,由于原告中南公司对梅子、竹园、酒溜3个加油站分别提起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的规定,决定合并审理,于2010年8月10日、9月27日在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中南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开富的委托代理人钟成、吴俊,被告商务局法定代表人刘佳永的委托代理人姜维忠、李美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南公司诉称,我公司是从事石油经营的合法企业, 2000年就按相关规定向被告申请新建梅子加油站,同年4月17日被告同意并要求原告完善相关手续后上报审批.被告接到原告的资料后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对原告新建梅子加油站作出预先核准和报批,经多次催告仍表示还在研究,一直到2007年都未办理.同年8月,原告又向被告书面请示,请求按照程序规定进行预先核准和报批,但时至今日仍未履行.为此,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履行建设梅子加油站的预先核准及上报审批的法定职责.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奉商业(2000)28号.

2、奉节商委发[2002]169号. 以上两份证据证明梅子加油站的建设是经被告同意的.

3、重规选奉字[2005]604号梅子加油站选址意见书,重规选奉字[2005]604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明梅子加油站已向主管部门进行了用地、工程规划.

4、[2005]奉公消(建验)字第28号,证明梅子加油站已经消防部门验收.

5、渝中南石油[2007]38号请示,证明被告在2005年对原告的梅子等加油站进行预审后一直未上报.

6、渝中南司[2009]44号请示,证明被告未履行上报职责.

7、营业执照,证明原告的身份. 被告商务局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庭审中辩称,原告建设梅子加油站,我局于2005年6月29日予以初审,同意新建设点,并于同年7月11日上报重庆市商委,我局已履行了预先核准和上报审批的法定职责.为此,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庭审中出示了如下证据:

1、奉节商委发(2005)69号.证明初审同意建设梅子加油站.

2、重中南石司发[2005]23号.证明向市商委请示.

3、奉商委发[2005]73号.证明已向市商委上报初审意见.

4、发文登记薄,证明已经上报.

5、商贸通报,证明梅子加油站违规建设.

6、奉商委发(2006)21号文件,证明通知梅子加油站停止经营.

7、渝中南石司发(2006)10号函,证明原告擅自经营. 庭审中还提交了2010年9月14日向重庆市商委邮寄的中南公司梅子、岔河、酒溜加油站初审意见及给中南公司的书面通知,证明已履行上报的事实. 原告出示的证据经被告质证后认为,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
大家都在看的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