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10-16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逾期不改正的. 8. 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 (备注: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化学制浆)、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

七、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二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建成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四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尚未建设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已动工建设尚未建成的. 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处六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尚未建设,并造成环境污染或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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