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4-10-16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2017年修改) 第一类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现场检查中,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者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 (备注: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化学制浆)、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

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备案,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但未达标排放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或无环保治理设施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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