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贾雷坪皮 2014-07-16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审批 【行政许可事项】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撤销分支机构 【依据】 《证券法》第129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变更业务范围或者注册资本,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停业、解散、破产,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在境外设立、收购或者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3条:证券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且股权结构发生重大调整,减少注册资本,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公司章程中的重要条款,合并、分立,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在境外设立、收购、参股证券经营机构,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本条第一款所称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是指从事业务经营活动的分公司、证券营业部等证券公司下属的非法人单位.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17条:公司登记机关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办理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证券公司在取得公司登记机关颁发或者换发的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后,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颁发或者换发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应当载明证券公司或者境内分支机构的证券业务范围. 未取得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证券公司及其境内分支机构不得经营证券业务. 证券公司停止全部证券业务、解散、破产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在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公告,并按照规定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注销.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3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授权的证券公司住所地证监局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证监局批准. 【条件】 《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第5条: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有效,能有效控制现有和拟设分支机构的风险;

(二)最近1年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增加分支机构后,风险控制指标仍然符合规定;

(三)最近2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最近1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与分支机构相关的活动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

(四)信息技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最近1年未发生重大信息技术事故;

(五)现有分支机构管理状况良好;

(六)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程序】

一、提出申请 注册地在河南省的证券公司依法申请设立、收购或者撤销境内分支机构,应当由证券公司向河南证监局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

二、审查核准 河南证监局受理材料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目录】 [证券公司设立、收购分支机构]

(一)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公司关于设立(收购)分支机构的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等关于上述事项决策权限规定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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