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黑豆奇酷 2014-07-07

第三章 建立联签联审制度 第十条 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对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的,分别建立扶贫个人资金、扶贫项目资金联签联审的"四联签"确认制度. 第十一条 扶贫个人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资金支付到扶贫对象个人的银行卡后,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将资金支付明细表、代理银行提供的拨款明细回执单(代理业务清单)、《深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附件1)一并提交乡镇,由包村干部以村为单位,按照村务监督委员会2名成员、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深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对象个人)》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资金支付记账凭证,其他三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第十二条 扶贫项目资金的"四联签"确认,按以下程序进行:扶贫项目实施单位提出每个项目最终一笔资金的支付申请时,将资金支付申请书、已收到项目资金明细表、《深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附件2)一并提交,按照项目实施单位、项目所在村的村两委各1名负责人、乡镇包村干部及负责人、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资金支付主管人及负责人的顺序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深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扶贫项目实施单位)》签字盖章后,四个方面各留一份,其中,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作为授权支付记账凭证,扶贫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收款记账凭证,其他两方视同会计资料保存. 第十三条 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应组织联签各方,对扶贫个人资金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扶贫项目资金按项目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监控缺失责任 第十四条 财政局、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应建立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协调机制,加强联签联审工作,确保财政扶贫资金支付安全. 第十五条 对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内容,导致财政扶贫资金在支付环节上出现问题,按照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局、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两委及相应工作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控职责,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相关财政扶贫资金支付监控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按本细则执行. 附件1 深州市财政扶贫资金四方联签单 (扶贫对象个人) 填表时间: 年月日扶贫资金(项目)名称 第*联 扶贫资金(项目)金额 资金支付方式(转账或现金)

1、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意见:

2、乡镇意见: 此联由*留存 资金(项目)主管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乡镇包村干部(签字) 负责人(签字) 单位公章 乡镇政府公章 年月日年月日

3、村两委意见:

4、村务监督委员会意见: 负责人(签字) 村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签字) 村民委员会公章 村务监督委员会(章) 年月日年月日说明:

1、本表一式四联,扶贫资金使用主管部门、乡镇、村和村务监督委员会各一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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