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4-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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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谈判供应商须知 谈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说明和要求

1 最高限价及 包数划分情况 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318600元 供应商的报价若超过采购人设定的最高限价,将被作为无效响应 处理. 本项目包划分情况: 注:

1、小微企业(

1、监狱企业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需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价格扣除. A.小微企业价格扣除优惠指小微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的优惠. B.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含提供货物、承担工程、提供服务)的价格给予10%的价格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标. C.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D.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磋商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3%的价格扣除. 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规定的扶持政策.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

2、对按照《四川省政府采购当事人诚信管理办法》(川财采[2015]33号)记入诚信档案的且在有效期内的失信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实行10%的报价加成、以加成后报价作为该供应商报价评标,且供应商失信行为惩戒实行无限制累加制,因其失信行为进行报价加成惩戒后报价超过政府采购最高限价的,其响应文件按照无效处理. 供应商有失信行为的,须在响应文件其他材料中列明具体情况;

未如实列明的,按照《政府采购法》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进行处理.

3、供应商的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本项目要求的全部工作内容的价格体现, 包括供应商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税、费;

4、供应商的报价以元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二位.

2 本项目供应商须提供的资格性证明材料 (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复印件盖鲜章);

(2)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盖鲜章)(经审计的近一 年度财务报告、 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保机构 出具的担保函、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承诺四选一) ;

(3)谈判承诺及声明(承诺内容包括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供应商及其现任法定代表人近5年没有行贿犯罪记录,格式详见响应文件格式)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家强制性要求 的行政许可证书复印件盖鲜章,如有);

(5)根据采购项目提出的特殊条件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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