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雨林姑娘 2014-05-21

六、如何依法落实好《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 《职业病防治法》和90号令均要求安全监管部门对违反 三同时 有关规定的建设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建、关闭. 按照上述规定并结合当前实际,地方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根据以下两种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处罚: 一是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以后,尚未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没有依法履行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的,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要督促建设单位依法全面履行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法律规定各项要求.即: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预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的要责令限期补做设计,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的要责令限期补做控制效果评价,未按要求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的要按规定责令限期补做验收.安全监管部门不能仅以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或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来替代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制度的全面落实.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69条和90号令第39条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二是在2017年5月1日90号令实施之前,已经正式投产运行没有依法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的用人单位,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发现后应当责令其限期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存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或强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等违法情形,且拒不改正或逾期不改正的,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七、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评审(验收)工作程序要求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评审(验收)组成员,具体是指哪些人? 建设项目负责人、承担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检测以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单位的人员是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人员,不能作为该建设项目评审(验收)组成员. 职业健康司 2017年7月14日 关于《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若干技术问题的解读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是从源头上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贯彻落实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方针、保障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的有效手段.《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以下简称《办法》)发布以来,引起了社会上的普遍关注,在如何把握和执行《办法》的相关要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值得探讨的热点问题,在建设单位和评审专家层面的理解上出现了不同的认识和困惑.为了推动《办法》的科学有效实施,切实发挥《办法》的规范与指导作用,现从专业技术的角度就有关热点问题解读如下.

一、何谓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开展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 三同时 工作.如何确定建设项目是否属于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职业病防治法》将法律约束的职业病危害界定为 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我国目前对职业病实行目录管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统一制定并公布,因此,从法律的角度,《办法》所称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10大类132种)的建设项目.而法定职业病是由于劳动者在职业活动过程中接触相应的危害因素引起,因此,从定性的角度,也可以说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导致劳动者罹患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由于《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包含了能够导致法定职业病的危害因素,因此,《办法》指出 本办法所称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建设项目 .或者更加严谨来说,是指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且存在劳动者职业性接触的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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