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山南水北 2014-05-21
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7.

18"一般生产安全事故 发生时间:2014年7月18日9时50分左右 发生地点:怀柔区北房镇兴盛路南端道路中间污水井作业现场 事故类别:缺氧窒息 伤亡情况:死亡2人?

一、事故简介 2014年7月18日10时30分左右,菏泽市菏建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菏建劳务公司)在位于怀柔区北房镇兴盛路南端道路中间污水井的作业现场,作业人员在下井清理作业过程中,造成2名工人缺氧窒息死亡,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30万元. 2014年7月18日,现场负责人朱XX安排工长王XX及工人王XX、陈X、倪XX等作业人员在兴盛路南侧进行修补道路两侧地砖工作;

9时30分,因修补作业过程中使用的切割机出现故障,王XX等4名工人停止修补作业,向朱XX请示下一步工作,朱纪坤跟工长王XX和王XX说清理公路两侧的支线井,工长王XX让陈X和倪XX去清理兴盛路最南侧的支线井.10时20分左右,工长王XX让王XX去看一下他俩清理支线井完成情况,10时30分,王XX看见陈X正在下井,就问陈X"倪XX在哪?",陈X说"他倒在井里了,我下去拽他".随后,王XX给陈X续绳子,陈X登着井内的爬梯下到井底后,先用一支手拽着爬梯,用另一只手去拽倪XX时,陈X对王XX说:"我够不着他",王XX说:"你喊他,让他把手递给你",刚说完这句话,王XX就看见陈X拽着爬梯的手松开,倒在井里.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人员、区消防支队抢险救援人员、120医护人员全力施救,将2名作业人员从井内救出,经120医护人员确认二人已死亡.经鉴定,死者符合缺氧窒息死亡.

二、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倪XX、陈X在未对污水井进行检测、通风、未穿戴防护用具的情况下,违章进入污水井作业,施救人员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事故发生.

2、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朱XX、工长王XX违反《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DB11/852.1-2012)的相关规定,安排作业人员违规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二)间接原因 菏建劳务公司安全管理制度缺失,未建立健全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按相关规定组织作业,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现场缺乏有效的安全监督管理,致使作业人员下井作业,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责任分析及处理意见

(一)菏建劳务公司倪XX、陈X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下井作业,未严格执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先检测、后作业"的规定,冒险作业,盲目施救,其行为违反了《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菏建劳务公司施工现场工长王XX未按相关规定组织安排污水井清理作业,在未采取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安排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未严格履行《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相关规定,对本起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施工现场作业负责人朱XX,违反《地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违规安排不具备特种作业资格的作业人员下井作业,未安排专人负责现场监护,在未确认作业环境、作业程序、安全防护设备是否符合要求的情况下,安排作业者进入地下有限空间作业,致使违章冒险作业行为的发生,对本起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4条第1款的规定,建议由公安机关对其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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