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uangshuowei01 2014-05-15
南府办〔2018〕 号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已经2018年第 次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县民政局反映. 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月日 连南瑶族自治县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权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16〕2号)、《广东省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粤民发〔2016〕184号)、《广东省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5〕26号)、《清远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暂行办法》(清府办〔2018〕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医疗救助,是指政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群众:

(一)资助参加城乡居民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及社会医疗捐赠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适当比例补助.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符合本市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费用. 第三条 医疗救助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托住底线.救助水平与本县社会发展和经济水平相适应,保障困难对象的基本医疗权益.

(二)统筹衔接.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相衔接,与慈善事业相衔接.

(三)公开公正.公开救助政策、工作程序、救助对象以及实施情况,主动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确保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

(四)高效便捷.优化救助流程,简化结算程序,加强信息建设,增强救助时效性,使困难群众得到及时有效的救助. 第四条 获得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 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的起止时间与救助对象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年度时间保持一致;

未获得医疗救助 一站式结算 的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年度以申请救助当月前12个月计算.发生医疗费用的时间以医疗费用收据的开具时间为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 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 的工作运行机制. 县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县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六条 县级民政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组织和实施医疗救助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县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救助工作,负责制定和完善本辖区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会同本级财政部门编制医疗救助资金年度预算并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负责做好救助对象医疗费用 一站式 即时结算工作,对医疗救助业务进行审批和医疗救助费用进行核算;

对各镇人民政府的医疗救助工作进行指导、培训和监管.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审核、上报、公示等工作.各村(居)民委员会负责配合做好医疗救助申请的调查、核实等工作.镇和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并及时核实辖区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等特殊情况,协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 第七条 有关部门履行以下职责: 县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县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和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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