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4-05-15

(一)加处罚款或滞纳金;

(二)拍卖或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财物;

(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四)代履行;

(五)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采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应同时进行音像记录. 第三十一条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单位在依法催告后,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相关文书、强制执行结果等全过程进行记录.

第六章 执法记录的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卷. 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相应案卷并归档、保存.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不得自行保管,应在24小时内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本单位专用存储器.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七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三十六条 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 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实施执法全过程记录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制作或不按要求制作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违反规定泄露执法记录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故意毁损,随意删除、修改执法全过程中文字或音像记录信息的;

(四)不按规定储存或维护致使执法记录损毁、丢失,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八章 附则第三十八条 行政执法单位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应健全内部工作程序,全程记录内部审批流程,明确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按照行政执法的依据、条件和程序,由承办人提出意见和理由,经审核人审核后,由批准人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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