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2014-05-12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回建住宅用地联营开发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与南宁市沙井街道办同乐村14组共同开发位于南宁市南宁市江南区沙井街道定强路以西、定津路以北的 津都家园 项目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 津都家园 项目对外设立招商中心,并通过制作室内墙面喷绘、印发宣传彩页的方式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

证据四: 津都家园 项目彩色宣传单原件2张、 置业计划表 原件1张、现场照片共12张.证明在 津都家园 项目开展房地产招商招租活动,并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及广告内容;

证据五: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阙光永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当事人出具的《关于津都家园广告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在 津都家园 项目招商招租活动中发布房地产广告的事实及广告内容、制作的数量、费用等事实. 证据六: 津都家园 项目周边地理位置电脑浏览器网页抓图、手机导航界面抓图共7页,证明 津都家园 项目广告中的 新会展商圈 、 凤凰江公园 、 凤凰湖公园 等区域划分和文字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七:南宁市规划管理局、广西新闻网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南宁市轨道交通规划信息的情况公布网页抓图共9页,证明 津都家园 项目广告中的轨道交通线路分布和文字描述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提供的由广西南宁市纵彩广告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1份,证明当事人的广告制作费用. 证据九:当事人签收的《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江南工商质监提证字[2018]91084号)1份,证明江南区工商质监局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以及告知当事人限期提供的证据的事实. 本局认为: 当事人在 津都家园 项目未经过验收合格,也没有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或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对外发布该项目的房地产广告,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六条 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

(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

……

(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

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

…… 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 津都家园 项目房地产广告内容中,对项目周边的交通、市政设施及商业区域划分的宣传图文与实际情况不符,采用变更地点或区域图的比例、使用不存在区域或设施、扩大部分区域延伸范围等方式,对南宁市轨道交通、沙井片区规划、凤凰江公园、凤凰湖公园、新会展中心等项目周边区域进行不实宣传.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的规定、《广告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

(四)项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对规划或者建设中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以及其他市政条件作误导宣传. 的规定和《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十一条 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应当准确、清楚,比例恰当. 的规定. 本案当事人无减轻、从轻或从重处罚的情节,故对当事人适中处罚. 2018年11月22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江南工商质监告字[2018] 91084号),依法将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所述,当事人在 津都家园 项目未经过验收合格,也没有取得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或产权证明的情况下,对外发布该项目的房地产广告,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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