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04-30

4、计量气价的缴交办法 计量气价按用户每月的计量表的抄见方数按月缴交.

四、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一)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动态管理,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保持相对稳定,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燃气进货价格实行联动.

1、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实行联动的条件: (1)基准进货价 根据成本监审,2015年-2017年,,

燃气公司平均购气成本为2.90元/立方米(不含税),以2.90元/立方米(不含税)为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联动的基准进货价. (2)管道燃气销售(计量)价格的调整时间原则上间隔不少于90天. (3)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不含税,下同)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不含税,下同)上下浮动≥5%时,企业可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价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下浮动≥5%时,若企业不主动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下调价格的书面申请时,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市场进货价格下浮的实际情况进行向下调整价格. (4)进货价格异动相应调整销售(计量)价格.当报告期的进货价出现异动情况时(异动情况是指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出现暴涨或暴跌,即当报告期30天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与基期的加权平均进货价格对比上下浮动幅度超过10%以上),企业可不受调价时间间隔90天的限制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对报告期的价格进行调整.

2、建立进货价格报告制度.为了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测,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

五、本办法自xx年x月起施行,有效期5年.实施期间,若国家及省、市出台新的规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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