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qksr 2014-04-30

3、容量气价的缴交办法 (1)实施两部制气价后,原已缴交开户费或一次性缴交了容量气价的用户从管道燃气具备通气条件(以可点火使用起计算)起20年内只需缴交计量气价,使用管道燃气20年后重新缴交容量气价. (2)新建商品房(规划已配套建设管道燃气供应设施)的容量气价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 (3)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4)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按月或按年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二)计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及缴交办法

1、居民气价 居民气价分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居民销售价格实行阶梯价格;

对居民生活用气划分三档阶梯气量,并相应制定阶梯价格比价,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 (1)分季节划分分档气量 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照覆盖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用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 居民用气实行分季节(夏季5-10月,非夏季11-4月)划分分档气量,具体见下表: 计价方式 各档用气量(立方米/月.户) 第一档 第二档 第三档 夏季 25(含)以下 25-36(含) 36以上 非夏季 36(含)以下 36-54(含) 54以上 (2)设定阶梯价格比价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居民承受能力,将三档居民阶梯气量的比价按1:1.1:1.3设定. (3)在现行管道燃气用户分类的基础上,增加 其它居民 的用气类别,其价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居民用气第一档和第二档的平均价.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规定,其它居民指除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外的其它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用户,包含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以及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详见附件) (4)其它说明 对使用管道天然气的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对象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定补的重点优抚对象的家庭,实行价格优惠.每户每月用气量在10立方米以内(含10立方米)的免费,由燃气企业造册统计计入成本,超过10立方米的部分按照居民计量气价第一阶梯价格计价. 对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每超过1人,各阶梯气量相应增加5立方米,以此类推.

2、非居民气价 非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 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管道燃气的销售(计量)价格的计算公式 计量气价的计算公式如下: (1)居民管道燃气综合销售(计量)价格(含税)(综合价)=(不含税进货价格+居民配气价格(不含税))*(1+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再根据民阶梯气量的比价确定最终三档居民阶梯气价. (2)非居民管道燃气综合销售(计量)价格(含税)(基准价)=(不含税进货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不含税))*(1+增值税及附加税率) (3)进货价格是指向供应商购进的不含税的燃气进货价格.按30天加权平均计算. (4)配气价格按照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的原则制定(具体制定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居民配气价格和非居民配气价格.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核准调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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