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4-03-29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核准规则》范围内,对申请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进行的鉴定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细则规定了鉴定评审的程序、内容和要求.实施鉴定评审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应当按照《核准规则》和本细则的要求,制定包括鉴定评审具体内容与鉴定评审方法的鉴定评审指南和审查记录,并且依此实施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指南应当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备案. 第四条 鉴定评审分为首次核准的鉴定评审、换证核准的鉴定评审以及增项核准的鉴定评审. 鉴定评审的基本程序包括:约请鉴定评审、确认申请材料、鉴定评审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现场鉴定审查(核实级别条件)、整改确认和提交鉴定评审报告. 第五条 申请首次核准或者增项核准的申请机构,在约请鉴定评审之前,应当在具有相应检验检测资格的B级及以上检验检测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开展申请核准项目的试检验检测工作,并按照规定出具试检验检测报告,试检验检测报告上应当有在现场监督指导的具有申请核准项目检验师(或者Ⅲ级无损检测)资格的人员签署的评价意见及监督指导机构的确认签章.评价意见应当包括申请机构申请核准项目的检验检测能力是否满足相应要求的信息.试检验检测报告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电站锅炉、客运架空索道相关核准项目1份;
其他检验项目不少于2份;
无损检测核准项目应当满足《核准规则》附件2的严格要求. 第六条 约请鉴定评审时,申请机构应当向评审机构提交以下资料:
(一)《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附件1);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申请书》(已经签署了受理意见);
(三)质量手册文本及程序文件目录;
(四)试检验检测报告. 第七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应当向申请机构提供鉴定评审指南.评审机构不接受约请,应当在邀请函上签署意见说明原因,并且在收到邀请函的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机构,退回提交的申请材料. 第八条 评审机构接受申请机构的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需要补正的内容;
符合规定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组成评审组,并与申请机构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所商定的日期应当确保评审机构在接受约请后3个月内完成现场鉴定评审工作.因申请机构自身原因或者战争、自然灾害、疫情等不可抗力造成的鉴定评审迟延,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第九条 现场鉴定评审工作由评审机构组织的评审组进行.评审组一般由2-4名评审人员组成,其专业构成应当与申请核准项目相适应,并且应当与申请机构无直接利害关系. 在实施现场鉴定评审的7日前,评审机构应当向申请机构寄发《特种设备现场鉴定评审通知函》(见附件2),并抄送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以及下一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现场鉴定评审一般应当在3~5个工作日内完成. 现场鉴定评审的主要内容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