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2014-03-07

甲方介绍: 协议乙方:(下称 乙方 即项目公司)(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地点: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注册号: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法定代表人: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职务: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国籍: (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 . 乙方介绍: 1.2 项目名称及内容 本项目设计总规模为800吨/日:一期规模日处理生活垃圾量500吨,年处理量18.2万吨,二期日处理规模为300吨/日,分期建设.一期工程建设1条500t/d生活垃圾焚烧线,配1台10MW抽凝式汽轮机及发电机组.工程建设内容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工程,共有7个建构筑物:主厂房、烟囱、及栈桥外,循环水泵房及冷却塔、清水泵房及清水池、小油库、污水处理站,其中主厂房主要由卸料大厅、空压间、水处理间、实验室、控制室、加药间、机修间、仓库、垃圾池、焚烧锅炉间、出渣间、烟气净化间、汽机间、除氧间、高低压配电室、集中控制室、变压器室及值班用房等组成.项目应当具备工业观光、展览展示和环保教育基地功能.

第二章 定义与解释 2.1 名词定义 对本协议中涉及的技术和商务特定含义的词汇和语句进行定义或限定,明确协议中使用的字母缩写和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县政府:指崇仁县、宜黄县和乐安县三县人民政府. 法律: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司法解释及其它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生活垃圾:指甲方或由甲方指定的其他机构按照约定提供给本特许经营项目的生活垃圾. 本项目:指抚州市崇仁县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 项目公司:指以实施本协议为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法规在中国成立和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本协议的乙方(法定地址: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法定代表人:_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国籍:__(正式签署协议时填写)__)及其继承人及经许可的受让人. 项目建设:指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其相关的设施和设备的设计、采购、施工、安装、测试和调试、验收、完工. 公用设施:指由甲方为了项目施工和运营,连接至本项目场区边界并在特许经营期内负责维护和正常服务的输变电、供水、供气和通讯等设施. 协议: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包括附件-,每一部分都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有时亦称合同. 批准:指需从抚州市政府部门依法获得的为乙方或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的投资、设计、建设、运营和移交所需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核准或批准. 投标保证金:指投标人按照投标人须知要求与本项目投标文件同时提交给 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 履约担保:指根据协议要求向甲方提供的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程序以一定形式、一定金额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 法律变更:指在协议正式签订之后 (a)任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修改修订和废止;

(b)任何政府部门对有关任何批准的发出、续延或修改实施、修改或废除了任何实质性的条件, 无论是上述哪一种情况, (a)导致适用于乙方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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