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4-02-07

青苗补偿发包方占60%,承包方占40%.其补偿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他补偿事项按有关规定执行,承包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 第八条 意向续包 承包年限届满,本合同自行失效,甲方无偿收回使用权.并将该标的物重新进行竞投交易.乙方如意向续包,必须在合同期满前

1 个月内向甲方提交意向续包申请书,并重新参与投标,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 第九条 合同变更、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效力不受甲乙双方法人代表变动影响,也不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合并而变更或解除.任何一方不得随意终止合同.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二)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本书面协议,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书面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三)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承包标的物: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转包、转租、转借承包标的物的;

2、损坏承包标的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改变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标的物用途;

(四)合同期内,如因国家、集体征用该土地的,本合同自动终止,补偿款按本合同第七条规定分配,甲乙双方均不负违约责任.

(五)在承包期内,如因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难以履行时,本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应自行在条件允许下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减少这一事件造成的损失. 第十条 合同纠纷 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由镇(街)相关管理部门调解;

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也可向甲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一条 其他约定 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无 合同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乙方自愿解除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并收回承包标的物:

1、逾期未交纳按约定应当由乙方交纳的各项费用,已经给甲方造成严重损失的;

2、拖欠租金30天以上(含本数);

3、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 第十二条 责任免责声明 本交易中心及所在的中新镇人民政府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和任何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盖章)并交清保证金后生效;

甲方持二份,乙方、镇交易中心各持一份. 第十四条 补充协议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公示方能生效. 甲方法定名称: (盖章) 甲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甲方联系

电话: 签订日期: 乙方法定名称: (盖章) 乙方法定代表人: ((签字) 乙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 乙方联系

电话: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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