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于世美 2014-01-31

氨和硫化氢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标准;

非甲烷总烃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

2、项目废水排放执行《辽宁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21/1627-2008)表2中相应标准.

3、项目施工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运营期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项目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2013年修改单.危险废物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16)进行分类.

六、总量控制要求. 你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CODcr:4.189t/a、NH3-N:2.065t/a、工业粉尘:0.23t/a、SO2:0.137t/a、NOx:6.397t/a,应加强环境管理,削减排污总量.

七、你单位要按所报内容从事建设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变更,如发生变化,另行办理审批手续.

八、你单位的项目建设应严格落实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主验收. 沈阳市环保局蒲河新城分局 2019年3月13日 沈阳市环保局蒲河新城分局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9.3.13我局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作出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9.3.13至2019.3.21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

电话: 024-88085618 024-88085943(传真) 联系地址:沈阳市沈北新区明珠路1号,沈阳市沈北区政务服务中心一楼环保窗口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文时间

1 沈阳红药集团厂区新建二期项目 沈环保蒲河审字(2019)010号2019.3.13 ........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