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4-01-31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渝0115民初3480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凤城街道向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203354386J.

负责人:赵国忠,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忠耿,男,该支行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男,该支行员工. 被告: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龙河镇贯岭村4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7688538604. 法定代表人:李晓红. 被告: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工业组团B12-e,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508243109XT. 法定代表人:张平. 被告:李晓红,男,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刘莉,女,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张瑾彦,女,19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李祥芳,女,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王亚明,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张平,男,19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被告:何伟,男,19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寿支行(以下简称农商行长寿支行)与被告重庆市正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品公司)、重庆腾安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安公司)、李晓红、刘莉、张瑾彦、李祥芳、王亚明、张平、何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阳忠耿、刘勇、被告腾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被告张平、何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正品公司、李晓红、刘莉、张瑾彦、李祥芳、王亚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正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9

000 000元及截止2018年5月14日的利息(含复利)317 553.45元,从2018年5月15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时止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罚息以借款本金9

00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9.135%计算,对未能按月结清的利息按罚息利率9.135%计收复利至利随本清);

2.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为实现债权及相应担保权利的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告费等)由被告正品公司承担;

3.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对抵押担保物在上述第

1、2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4.被告腾安公司、李晓红、刘莉、张瑾彦、李祥芳、王亚明、张平、何伟对该笔贷款本息(含罚息、复利)及全部费用(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律师代理费、鉴定费、公告费等)负连带保证责任.事实和理由: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告正品公司发放借款9

000 000元,用途为购货,年利率为6.09%,借款到期日为2018年1月10日.该笔借款的抵押物分别为被告腾安公司所有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葛兰镇健东二路15号的主车间、锅炉房、原料库,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时,被告腾安公司、李晓红、刘莉、张瑾彦、李祥芳、王亚明、张平、何伟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截至2018年5月14日,被告正品公司尚欠原告农商行长寿支行借款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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