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1-05

(三)项 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和

(四)项 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 的规定. 2.《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新建小区或单位换热站由建设单位负责建设,竣工后,经供热行业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移交至供热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维修、保养,换热站产权不变.既有热用户换热站按照供热企业要求,新建或改造后,移交至供热企业进行经营、管理、维修、保养,换热站产权不变.鼓励社会企业、单位自建换热站,经验收合格后,并入集中供热管网运行 .该条规定要求西峰城区所有热用户单位和个人都必须将自建的换热站交由供热企业经营和管理,明确规定了在西峰城区供热市场,只能有一家供热企业实施垄断经营,完全限制、排除了供热相关市场的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 3.《办法》第十七条规定 签订供热合同的热用户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设立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

(二)建(构)筑物供热实行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

(三)换热站、二级供热管网验收合格 .该条规定,授权供热企业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搭售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设备和商品;

无正当理由附加在交易时需 设立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等组织 和进行工程改造并 验收合格 的不合理交易条件.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

(五)项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的规定. 4.《办法》第十二条、十七条中,强制经营者从事国家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的规定,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六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的规定.

(三)《办法》部分条款违反价格法规政策 1.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的《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暂不具备按照两部制热价条件的建筑,在过渡期内可以实行按供热面积计收热费,并要尽快创造条件实现两部制热价计收热费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实施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未实施改造的热用户,由供热企业下发通知,自告知之日起一个采暖期内未实施改造的,供热企业有权在下一个采暖期停止供暖.赋予供热企业对未实施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的用户 停止供暖 的权利,以 停止供暖 强制暂不具备分户计量、温度调控条件的热用户限期改造,按两部制热价计费. 2.《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甘肃省城镇供热计量收费办法(试行)》中均明确规定 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的热价按时交纳供热费用.对无正当理由拒交供热费用的用户,供热企业可以按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 .但《办法》第三十条

(三)项规定 热用户违反供热合同约定,逾期不缴纳采暖费的,供热企业应当督促其限期缴纳,仍不交纳的,供热企业可停止供暖,并依法予以追缴 .授权供热企业对欠费用户,有无正当理由,限期不缴纳的,可停止供暖. 3.《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 热用户在锁闭业务受理后,应按空置房标准缴纳热量损耗费用(即过热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 热量损耗费用按照本年度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30%缴纳 .城市供热价格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中央和我省制定颁布的政府定价目录中均没有热损耗费用(即过热费)收费项目,也未制定相关收费标准,更未授权制定.《办法》这些规定,违反了《价格法》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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