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4-01-05

(一)款规定 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明确要求、暗示、拒绝或者拖延行政审批、重复检查、不予接入平台或者网络等方式,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2.《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城区既有建(构)筑物,由开发商、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或热用户承担 .这一规定,不仅违规设置了热用户接入集中供热管网的前置审批程序,更将此审批权限授予了属于市场交易一方的供热企业,加剧了供热交易双方地位的不对等.违反了公平竞争审查 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第四条规定 不得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事前备案程序 的规定. 3.《办法》第二十条一款 向供热企业供应水、电的部门,不得擅自中断供应,因设备故障或者不可抗力原因需要中断供应的,应当提前1天书面或者通讯通知 .设备故障和不可抗力等因素可能随时出现,供应水、电的部门怎能全部提前预知,并做到 提前1天书面或者通讯通知 ,此项规定不仅对供水、供电部门不公平,也与公平竞争审查标准兜底条款第一项 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政策制定机关均不得制定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政策措施 的规定不符. 4.《办法》第三十一条三款规定 热用户在锁闭业务受理后,应按空置房标准缴纳热量损耗费用(即过热费) .第三十三条规定 热量损耗费用按照本年度热用户采暖费总额的30%缴纳 .城市供热价格依据《价格法》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国家和我省颁布的定价目录中均没有 过热费 项目.《办法》中作出明确规定,属于越权制定.公平竞争审查 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第三条规定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第十七条三款

(二)项规定 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包括但不限于:对不属于本级政府定价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服务制定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

(二)《办法》部分条款违反《反垄断法》 1.《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实施分户计量、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改造,应由供热企业提出改造方案,委托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城区既有建(构)筑物,由开发商、物业或业主委员会组织实施改造.工程竣工后由供热企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费用由开发商或热用户承担.未实施改造的热用户,由供热企业下发通知,自告知之日起一个采暖期内未实施改造的,供热企业有权在下一个采暖期停止供暖 .该条规定,一是赋予了供热企业 提出改造方案 、 委托 有资质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竣工验收 和热用户不购置安装与供热企业监控系统相匹配的远程监控及温度调控设备,并实施自有小区供热管网改造的,可以 停止供暖 的权利,限定热用户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二是授权具有相关市场支配地位的供热公司可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无需任何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违反了《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 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和第十七条 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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