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0-09

(四)依据政府采购法规应当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五)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器械和医用普通耗材、检验试剂采购(药品、医用高值耗材采购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六)交通运输、水利、能源、环保、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领域的特许经营项目的确定;

(七)采用PPP等方式建设的政府与社会合作项目的选定;

(八)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单位的招标选定;

(九)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扶贫开发、移民开发、环境保护、重大科技等财政性资金项目实施单位的选定;

(十)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所认定的限额以上罚没财物拍卖处置(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处置);

(十一)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

(十二)其他依法依规应当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第十二条 前条所列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市公管办会同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形成具体交易目录,报市公管委批准后公布实施. 鼓励未列入管理目录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 第十三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相关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依法应当进行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

(一)、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政府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实行邀请招标或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达到上述规模标准的工程建设项目或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招标、谈判、询价、竞争性比选等方式确定承包商,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直各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业相关规定予以制定.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公管办审核,报市公管委同意,公共资源交易可以在场外进行:

(一)因国家安全、保密、应急及其他特殊原因不能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不能进入市交易中心进行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交易方式及程序 第十五条 公共资源交易可以采用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拍卖、挂牌、网络竞价、询价、动态报价、协议成交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具体交易方式由各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核定. 能在电子平台上完成上述交易的,一律在电子平台上进行. 第十六条 进入市交易中心的交易项目,根据不同交易类别与交易方式,一般应按规定的报名受理、信息发布、交易响应、保证金收退、开标评标、交易服务费收取、交易结果公示(公告)、统一发放交易文书等程序实施. 具体交易流程由市公管办会同各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市公管委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 公共资源交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交易:

(一)权属关系不清的;

(二)已实施抵押担保未经抵押人、抵押权人同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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