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ong447385 2013-10-09

(五)组织实施公共资源交易信用制度;

(六)承担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公管办设在市发改委.各县市区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本区域公共资源交易的组织协调、综合和监管工作. 第八条 市交易中心是全市统一的公共资源集中交易平台,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市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及信息网络系统建设、运行、管理;

为进入交易平台的各类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

为电子交易和监管系统提供对接服务;

组织交易活动,维护交易现场秩序,出具进场交易证明文件;

使用评标(评审)专家库抽取终端,在相关部门监督下,承担评标专家抽取有关工作;

(二)负责查验进场交易项目相关手续;

(三)负责建立、维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公共资源各类交易主体信息库和各类交易信息数据库,整合共享市场信息,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记录、整理、保存交易过程相关资料;

(四)协助配合市公管办、行政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参与平台内交易活动的相关人员、机构的活动进行评估;

建立市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主体信用平台,记录、留存违反交易现场管理行为的证据资料,及时报告交易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

(五)按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负责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核查及退还工作,并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六)承担市政府、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市、县市区发改、财政、住建、国土、交通、水利、林业、国资、卫生计生、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分工,对本部门所管辖范围内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

(一)负责提出本部门公共资源进场交易项目的范围和规模标准,按规定提供交易文件标准文本和交易合同标准文本;

(二)负责督促本部门公共资源项目统一进场交易,并对交易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受理办理相关投诉、举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三)对交易项目单位报送的交易文件按规定及时予以审核管理;

(四)依照相关规定,审核审查项目单位选取或委托的中介代理机构的相关资质;

(五)监督检查成交合同履约情况;

(六)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公共资源交易相关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记录、公告,配合实施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制度;

(七)承担市人民政府、市公管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前款所称事前监督,是指对交易项目是否符合法定交易条件的监督;

事中监督,是指对自办理进场登记至交易合同签订过程的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对交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 监督的方式可以是现场监督,也可以是在线监督. 第十条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及平台运行的审计监督.

第三章 交易范围 第十一条 下列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如有调整,以正式印发的《郴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目录》为准;

(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选定以及与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权限内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的出让;

(三)国有产权转让、资产处置、资产出租,以及国有独资、控股企业增加资本的行为(政府以资本金形式的投入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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