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09-25

(一)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二)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三)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应回避而未回避;

(四)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五)在评审工作中有明显倾向或者歧视现象;

(六)有其它违反有关规定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评审专家的职责履行情况.未按规定对评审专家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记录的,经采购人的同级财政部门核实后予以通报. 评审专家可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人职责履行情况记录,并就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说明,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依法处理. 财政厅可根据评审专家履职情况等因素设置阶梯抽取概率.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评审专家应当于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内通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由集中采购机构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政府采购项目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内专用类政府采购目录的和集中采购目录外的项目,由采购人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在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时,应当将评审专家评审劳务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集中采购机构或采购人应当在评审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评审专家劳务报酬. 第二十七条 财政厅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暂行规定.设区市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实施细则. 第二十八条 评审专家参加异地评审的,其往返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等实际发生的费用,可参照采购人执行的差旅费管理办法相应标准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评审专家未完成评审工作擅自离开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得获取劳务报酬和报销异地评审差旅费.评审专家以外的其他人员不得获取评审劳务报酬.

第四章?评审专家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应持聘书或有效身份证件参加评审活动,评审现场监督人员或代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对其聘书或有效身份证件予以查验. 第三十一条 评审专家应当定期参加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继续教育,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可以继续聘用. 第三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实行动态管理,并依法对评审专家进行监督检查.对评审专家的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

(一)专业水平和履职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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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方针政策方面的规定,并参加必要的政府采购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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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中是否严格遵守客观公正等职业道德规范,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他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财政厅规定的其他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对动态管理和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评审专家履职过程存在问题,未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但造成不良影响的,对评审专家进行约谈或批评教育. 第三十四条 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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