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2013-09-25
广西壮族自治区 财政厅文件桂财采〔2017〕21号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财政局,区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我们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17年5月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评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通知(财库〔2016〕198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以下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自治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选聘,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纳入评审专家库管理的人员.评审专家选聘、解聘、抽取、使用、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审专家实行统一标准、管用分离、随机抽取的管理原则. 第四条 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全国统一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负责建设管理全区评审专家库并实行动态管理,与国家评审专家库互联互通、资源共享. 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二章 评审专家选聘与解聘 第五条 财政厅通过公开征集、单位推荐和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选聘评审专家. 各设区市财政部门应当协助财政厅做好评审专家选聘工作. 第六条 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二)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且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或者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三)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

(四)承诺以独立身份参加评审工作,依法履行评审专家工作职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中国公民;

(五)不满70周岁,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六)申请成为评审专家前三年内,无本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不良行为记录. 对评审专家数量较少的专业,前款第

(二)项、第

(五)项所列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人员(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向工作或居住所在地的设区市财政部门提交申请,驻邕各区直预算单位、企业工作的申请人可直接向财政厅提交申请,申请应当提供以下书面申请材料:

(一)个人简历、本人签署的申请书和承诺书;

(二)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证明材料;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四)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五)财政厅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应当填写《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申请表》(附件1),同时登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的评审专家库系统进行申请注册,按要求如实填报本人相关信息.申请人对其提供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根据本人专业或专长申报评审专业. 第九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等信息由收到评审专家书面申请材料的财政部门进行初审,由财政厅进行最终审核,并对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进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培训.经培训对熟悉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的申请人名单在财政厅依法指定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选聘为评审专家,发放广西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 评审专家申请及有关书面材料分别由负责收取申请材料的自治区本级或设区市财政部门负责建档管理和保存. 第十条 评审专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专业技术职称、需要回避的信息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在本人信息变更后15日内向财政厅或设区市财政部门申请变更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评审专家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财政厅应当将其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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