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3-09-10

其他按照土地使用权年限分摊.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规定允许计入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分摊,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分摊.专利权等其他无形资产,按照受益年限分摊,没有明确受益年限的按不少于1 0年分摊. 第十六条 运行维护费各构成项目核定方法如下:

(一)材料费、燃料动力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

(二)修理费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最高不超过固定资产原值的2.5%.

(三)职工薪酬的核定. 地方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资总额参照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地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有关国有企业工资管理办法核定.未达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工资总额的,据实核定.其他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的工资水平参考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水平合理核定. 若当地无国有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则职工工资总额按照职工平均工资与职工人数核定.其中,职工平均工资原则上据实核定,但不得超过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该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职工人数按照实际在岗职工人数核定,政府有关部门或者行业有明确规定的,不得超过其规定人数. 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按照一定年限分摊计入定价成本.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包含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审核计算基数原则上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实缴基数核定,但不得超过核定的工资总额和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数,计算比例按照不超过国家或者当地政府统一规定的比例确定.应当在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和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费用,不得在其他费用项目中列支. 第十七条 管理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

会议费、交通费、差旅费、业务招待费等非生产性费用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其中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主营业务收入的5‰. 销售费用中,人员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核定,其他项目按照监审期间内平均水平核定. 第十八条 其他相关费用按照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实际水平,剔除不合理因素并适当参考近3年变化核定,应符合行业公允水平. 第十九条 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业务和其他业务的共用成本,应当按照固定资产原值、收入、人员等进行合理分摊.

第四章 其他相关指标及核算公式 第二十条 有效配气量是指按合理配气供销差率核定的应收费气量.包括居民用气量、工业用气量、公服用气量、燃气汽车用气量和其他用气量. 有效配气量=燃气供气总量*(1-合理配气供销差率) 合理配气供销差率(含损耗)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最高不超过4%. 居民用气量:是指城乡居民住宅用气、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 工业用气量:是指以燃气作为生产原料或燃料,从事工业生产或其他生产的用户用气量. 公服用气量:是指为城市社会公共生活服务的用气量.包括行政事业单位、部队营区、公共设施服务、社会服务业、批发零售贸易业、旅馆餐饮业等的用气量. 燃气汽车用气量:是指使用燃气作为汽车燃料动力的用户的用气量. 其他用气量指除上述各类用气以外的用气量. 第二十一条 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指按核定的配气定价总成本除以监审期最后一个年度的有效配气量计算确定.计算公式: 配气定价总成本=折旧及无形资产摊销费+运行维护费 单位配气定价成本=配气定价总成本/有效配气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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