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3-08-20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反倾销调查的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第19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以下简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

该被调查产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列为:29072300.该税则号项下的双酚A盐不在本案调查范围之内.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了调查.2005年5月12日,调查机关发布2005年25号公告,将本案延期至2005年11月12日. 2005年9月28日, 本案申请人D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提出撤消其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并请求调查机关终止双酚A反倾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终止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的反倾销调查.现就有关事项裁决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公告立案 2004年3月12日,蓝星化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正式提交了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书.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之后,认为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有资格代表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提出申请,且申请书中包含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启动反倾销调查所要求的内容和证据.调查机关于2004年5月12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开始对原产于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和台湾地区的进口双酚A进行反倾销调查.调查机关确定的本案倾销调查期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0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

(二)倾销调查

1、立案通知 在正式受理双酚A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调查机关向涉案的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正式通报了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

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正式收到中国大陆双酚A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2004年5月12日,调查机关主管调查官员约见了日本、俄罗斯、新加坡、韩国驻华大使馆官员,向其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部分,请其通知其国内相关出口商和生产商.对涉案的台湾地区,调查机关通过中国驻WTO代表团,向台湾地区驻WTO机构通知了双酚A反倾销调查立案.同时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

2、登记应诉 根据立案公告的要求,上述国家和地区生产商和出口商应在本案立案公告之日起20天内向调查机关申请参加应诉.至应诉登记截止日,日本三井化学株式会社、日本出光石油化学株式会社、日本三菱化学株式会社、GE Plastics Japan Ltd、韩国锦湖P&

B化学株式会社、三井双酚新加坡公司、俄罗斯乌法石油加工厂及贸易公司俄罗斯瑞佛依奥有限公司、波利米尔产品公司、科罗尔石油有限公司、台湾南亚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信昌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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