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3-04-06

(六)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的支付结算服务协议;

(七)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首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企业注册地相应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前款第

(五)、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材料由网约车平台公司注册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商同级通信、公安、税务、网信、人民银行等部门审核认定,并提供相应认定结果,认定结果全国有效.网约车平台公司在注册区域以外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提交前款第

(五)、第

(六)项有关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其他线下服务能力材料,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审核.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向企业注册地省级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后,方可在我县开展相关业务.备案内容包括经营者真实身份信息、接入信息、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等.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还应当符合电信管理的相关规定.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到河南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将相应《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原许可机关.

第三章 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二条 拟在我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车,车籍所在地为淅川县;

(二)车辆购置价应不低于我县巡游车平均购置价的2.5倍,以车辆原始购买发票为准.巡游车平均购置价由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测算并适时向社会公布;

(三)车辆初次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2年,行驶里程不超过3万千米;

(四)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五)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第十三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应当明确其经营区域为我县行政区域内、经营期限自车辆初次注册之日起满8年止,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安装顶灯、计程计价器,不得设置车身营运标志、标识,不得使用与巡游出租汽车相同或类似的车身颜色、图案. 第十四条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C1车型及以上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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