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匕趟臃39 2013-04-06
内部使用 请勿外传 淅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 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文件编制说明 本文件依据国家相关文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现将其中的不同文字格式说明如下: 仿宋字:如

第一章 总则 ,为国家文件原文 仿宋字加底纹:如 国家在关法律 ,为国家文件原文删减内容.

黑体字:如 实施细则 ,为新添加内容. 括号内仿宋斜体字:如 国办《指导意见》 为对其上相关内容的说明. 淅川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商务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国家网信办令2016年第60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我县范围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全县网约车管理. 县公安、工商、质监、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网信等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五条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具备线上线下服务能力,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经营的互联网平台和与拟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的条件,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有符合规定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三)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五)在我县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 申请在县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见附件);

(二)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还应当提交我县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县的办公场所、负责人员和管理人员等信息;

(五)具备互联网平台和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的证明材料,具备供交通、通信、公安、税务、网信等相关监管部门依法调取查询相关网络数据信息条件的证明材料,数据库接入情况说明,服务器设置在中国内地的情况说明,依法建立并落实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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