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颜大大i2 2013-03-22
鄂人社发〔2018〕64号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将《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就业促进与失业保险处) 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大规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缓解就业结构性矛盾,促进劳动者高质量就业和经济高质量发展,发挥职业培训补贴政策作用,完善补贴机制,加强培训管理,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促进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8〕47号)、《湖北省就业提升计划实施方案》(鄂政办发〔2018〕29号)和《湖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社发〔2017〕10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是指以促进就业、稳定就业为目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实施或确认,对符合规定条件人员在认定的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岗前培训和以项目制方式开展的培训,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的职业培训补贴.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三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是处于未就业、灵活就业状 态的本条所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二)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

(三)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四)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

(五)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六)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下同)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以下统称 高校毕业生 );

(七)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

(八)戒毒康复人员;

(九)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 以上简称 九类人员 .此外,创业培训补贴对象还包括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大学生和创业初期(领取营业执照3年内)创业者. 项目制培训对象包括以上

(一)至

(五)类人员、化解钢铁煤炭煤电行业过剩产能企业转岗职工和失业人员、农民工、退役军人、残疾人等.除登记失业人员外,未办理失业登记的补贴对象也可享受培训补贴. 第四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对象应为年满16周岁、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年龄不设上限,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按实际年龄掌握),以提交培训申请时年龄为准.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已参加政府其它部门组织培训的劳动者重新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可享受培训补贴.本办法规定对个人的培训补贴当年不得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的培训补贴、技能提升补贴重复申请.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按照如下标准执行:

(一)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为200元-2000元/人.具体专业(工种)补贴标准见《湖北省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标准参照表》(附件1),各地可参照执行或根据地方实际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专业(工种)和补贴具体标准.其中,对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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