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3-03-07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苏安监政〔2018〕34号 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安监局: 现将《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12月17日 苏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苏州行政区域内实名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现金奖励. 第三条任何单位、组织或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原则上向事发所在地的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未受理或者未及时处理的,可以逐级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第四条举报人应当详细说明被举报单位名称、地址,存在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或违法违规行为的具体位置、情形、证据,并提供真实姓名和持有的手机(或固定)电话号码;

邮寄材料,应当标明《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违法行为举报材料》. 第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开展举报奖励工作,应当遵循 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和 谁处罚、谁奖励 的原则. 第六条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及《职业安全卫生术语》(GB/T15236)等有关规范标准,本实施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本实施办法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认定,按照现行《关于印发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 第八条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实施办法的奖励:

(一)已受理或正在查处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线索的举报;

(二)司法机关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涉法涉诉事项;

(三)有关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规定正在处理过程中的事项;

(四)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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