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2-12-27
文件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苏价服字〔2014〕86号 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各市、区物价局(办)、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1,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标准》中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参照《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DB32/T538-2002》和本市实际制订,限于普通住宅小区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不包含双方约定的特约服务项目.

二、《标准》将物业公共服务分为综合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5项服务内容,根据服务标准不同将每项服务分为5个服务等级,并按照物业管理项目收费面积的大小将每项服务分为8个收费档次,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自由组合,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收费面积适用相应的收费标准.物业公共服务费等于各项服务收费的总和.

三、《标准》适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依据,同时也为业主大会成立后服务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四、《标准》所规定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的执行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政府指导价标准的执行范围为姑苏区、相城区、吴中区、苏州工业园区和苏州高新区,其他各县级市(含吴江区)的政府指导价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和小区内显著位置设置价目表(详见附件2),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六、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七、本通知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服务双方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

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1.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2.苏州市区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价目表推荐格式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4年10月30日 附件1: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服务项目

(一)综合服务 基本 服务 要求 1.服务双方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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