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31

(一)项目实施单位为企业、养殖场和专业合作社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用于实施项目所需的渔用设施建设、采购装备、苗种、渔药、饲料等材料,支付检测费用等;

项目实施单位为科研机构、院校以及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其获得的专项资金可用于组织开展项目产生的差旅、培训、宣传、劳务等商品和服务支出.

(二)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接待、娱乐、人员工资津贴、奖金补助等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 设施渔业项目包括: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陆上工厂化养殖、全塑胶养殖网箱、抗风浪深水养殖大网箱、浅海悬浮式养殖、水产苗种场和休闲渔业. 第十三条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用于支持设施渔业项目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更新,包括:养殖池、育苗池、实验室及场区内水、电、路、休闲渔业设施建设和投饵、增氧、温控、水处理、检测检验、在线监控系统、海藻类收割机械和筏式养殖器械等相关设备购置. 第十四条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的补助对象为省内(不含厦门,下同)实施设施渔业项目建设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等有关单位,其中,申请休闲渔业建设补助资金的必须是已由省海洋与渔业厅认定的省级 水乡渔村 项目单位.优先扶持省级现代渔业产业园区(基地)内的设施渔业建设项目. 为避免重复支持,注册地在中央财政现代渔业生产发展资金项目县(市、区)的单位不得申请除休闲渔业以外的设施渔业补助资金. 第十五条 设施渔业补助资金支持项目的技术要求

(一)标准化水产养殖池塘 1.规模:项目建成后池塘集中连片规模要求淡水的不小于20亩、海水的不小于100亩,小山塘(水源地和灌溉水库除外)30-200亩. 2.池塘:主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支塘埂面宽不小于0.6米;

池塘平均深度不小于2米,有效蓄水深度不小于1.5米;

根据养殖需要,内坡四周采用砖石、水泥板(厚度5cm以上)、水泥混凝土(厚度5cm以上)等材料建成,垂直高度不小于2米. 3.小山塘:塘埂面宽不小于2米,要求相对硬化;

塘坝设计要经水利主管部门许可. 4.进、排水:建立完善的进排水系统. 5.其他设施:应建立固定的生产管理场所;

设置相应的固定垃圾收集设施;

配备相应的增氧、投饲等养殖设施;

电力供给到位.

(二)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 1.规模:封闭式循环水工厂化养殖系统应在室内建设,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轻钢屋架配彩钢板等材料建设,具有保温等功能. 3.标准养殖池:以水泥池、玻璃钢或PVC夹网膜建设. 4.循环水系统:原则上每个养殖车间建有一套循环水系统,包括: (1)水处理系统:配有固液分离、蛋白分离、生物处理相关装置,进、排、回水管道系统完善,经处理的水应达到养殖用水相关标准. (2)温控系统:以锅炉(建专用锅炉房)、太阳能、空气能等建设温控系统. (3)增氧系统:采用高效纯氧加注装置或增氧机等设施设备. (4)水质在线监测系统:安装溶解氧、水温、CO

2、PH、氨氮、亚硝酸氮等监测设施,能够实时监测显示相关参数. 5.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房,布置供电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

(三)陆上工厂化养殖 1.规模:陆上工厂化养殖应在室内或厂房内建设(观赏鱼养殖基地除外),其中标准化养殖池水体总面积达2000m2以上. 2.养殖车间:工厂化养殖车间以水泥墙或钢架大棚建设,具有遮阴功能. 3.养殖池:以水泥池、玻璃钢或PVC夹网膜建设. 4.给排水、增氧系统:建有养殖池给排水、增氧系统,并能有效满足养殖需要. 5.配套设施:配套建设管理房,布置供电设施,铺设厂区水泥路面、绿化草坪,场容场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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