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08-31
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福建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专项资金 ),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实现渔业安全生产,提高渔业产量产值,促进渔业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以及推动海洋与渔业科技创新、推广等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按照公平公正、统筹兼顾、严格管理、讲求绩效的原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海洋与渔业厅负责安排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是:设施渔业建设,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水产良种场建设,渔业科技及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项目.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为减少审批环节,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2015年起,专项资金的管理实行切块下达市、县(区)分配和项目申报省厅审核两种方式. 第六条 支持设施渔业建设和渔业专业合作组织建设的资金由省财政厅、省海洋与渔业厅根据各地渔业发展情况切块下达市、县(区),由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的使用方向、范围、标准等,安排使用专项资金.各设区市应将资金分配情况抄送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 第七条 支持水产良种场建设、渔业科技及推广以及其他促进渔业结构调整的资金,由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按以下规定将项目申报省厅审核:

(一)专项资金由申请资金补助的项目实施单位按属地原则向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申报,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材料汇总、审核后,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推荐;

省级单位可直接向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申报.

(二)项目单位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均需提供《福建省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及各自所需的其他材料(详见下列各自章节),同时附上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及财政部门同意予以推荐的资金请示文件(省级单位可自行出具)和《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格式见附件2).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或复印,一式三份报送至送省海洋与渔业厅主管业务处室,《海洋与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申报汇总表》报送至省财政厅农业处一份.

(三)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其所申报项目和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规范性负责.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与同级财政部门应当对申报项目和材料公平、公正地进行审核,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专项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6月30日(2015年截止时间为7月20日),逾期不予受理. 第八条 省海洋与渔业厅、省财政厅根据每年渔业工作重点,综合考虑各地的工作基础、上一年度项目实施情况、本年度申报项目实施条件、各市、县(区)地区平衡等因素,择优确定扶持项目和补助金额,并按预算关系核拨专项资金. 第九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应牵头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本专项资金项目的验收实施办法,并根据实施办法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的建设、投资情况等内容进行现场验收,验收有关材料由县级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存档.项目建设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以省财政厅和省海洋与渔业厅下达的资金文件时间为准). 第十条 市、县(区)海洋与渔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对上年度辖区内所实施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报告(格式及附件3)在下一年度申报项目时一并报送省海洋与渔业厅和省财政厅,未报送的市、县(区)不予安排补助资金.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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