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没心没肺DR 2019-11-30
昆明市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 (2017年修改) 第一类 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类

一、未依法报批或重新报批、报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现场检查中,建设项目已经停止建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以上百分之三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下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点五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建设实际进度在百分之五十以上,但未全部完工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以上百分之四点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建成或已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四点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危害后果或者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 (备注:化工、印染、酿造、农药、电镀、造纸(化学制浆)、制革、蓄电池以及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建设项目,按对应处罚幅度细化标准的上限处罚.)

二、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 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备案,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备案,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治理设施齐全且正常运行,但未达标排放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治理设施不健全或无环保治理设施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备案,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引发群众投诉、举报、信访的.

三、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放射性等活动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五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进行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等活动的,由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或者恢复原状,并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1.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的. 2.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可以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3.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已停止建设的. 4.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运行、生产或使用的. 5.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造、运行、生产和使用,同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影响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

四、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

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 5万元以上 2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已停止建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10万元以上12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登记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⒋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责令停止建设,处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未停止建设或者主体工程已建成的. ⒌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责令停止建设,处15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已投入试生产、生产或使用的. ⒍有下列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建设,处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主体工程已投入使用并造成严重环境影响或群众投诉严重、群体上访等现象的.

五、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从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单位,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的,处所收费用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建设项目的. 2.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的,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建设项目的. 第二类 违反建设项目 三同时 制度类

六、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一)法律责任条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二)规范的具体处罚标准 ⒈有下列显著轻微违法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⒉有下列轻微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30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且正常使用、污染物达标排放的;

(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 ⒊有下列一般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4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但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尚未按照环评要求建成的;

(3)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引发投诉、举报、信访的. 4.有下列严重违法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60万元以上80万元以下的罚款: (1)列入环境影响报告书类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照环评要求建成,但环境保护设施未正常使用或超标排放污染物的;

(2)列入环境影响报告表类的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5.有下列比较严重违法行为的,责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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