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麒麟兔爷 2019-11-26
附件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 信用管理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总则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和诚信体系建设,增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 检测机构 )与检测人员诚信意识,促进检测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建筑市场信用行为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用档案的建立,信用行为的认定、记录和公布,信用考核、评定和应用.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应遵循公开、客观、公正和统一的原则,建立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对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实行分等级监督管理,形成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 区质安监总站 )负责实施.各市、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信用实施监督管理. 检测机构的信用 检测机构信用档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基本情况资料:机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计量认证证书及附表复印件、资质证书(备案证书)复印件,检测机构人员名单,其它资料复印件等;

变更情况资料:变更事项、变更内容、变更时间等证明材料;

良好行为记录;

不良行为记录;

信用评定情况. 检测机构受到设区市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及其他良好评价、认证等情形的行为,均认定为良好行为. 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认定为不良行为. 不符合资质标准仍对外开展业务;

资质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已过期仍对外开展业务;

超出资质范围开展业务;

涂改、伪造、出借、转让资质证书或转包检测业务;

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对监督检查中指出的问题拒不整改;

篡改、伪造检测试验数据,出具虚假检测试验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未按规定上报不合格事项,未建立不合格台帐;

有违反技术标准、违反国家和我区有关规定的其它行为;

检测机构因违约或者不正当竞争而扰乱检测市场秩序;

不参加试验室能力验证或验证结果为不满意;

其它不良行为. 检测人员的信用 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包含检测人员基本信息、检测人员良好行为记录、检测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和信用评定情况. 检测人员基本信息包含: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检测人员岗位合格证书编号及可从事检测项目、当前工作岗位、工作简历等. 检测人员在日常检测工作、技术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表现良好,受到设区市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授予的表彰、荣誉称号、奖励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良好行为. 检测人员的以下行为为不良行为. 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检测机构;

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和上岗证书;

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伪造或未按规定修改检测报告;

未按相关标准、规范、作业指导书规定的方法开展检测工作,造成检测数据失真;

因玩忽职守,在检测工作中出现失误,造成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致使事故损失扩大;

超出本人岗位合格证书中规定项目范围进行检测活动;

在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检查中,不配合或阻挠检查,或在检查中被发现不能胜任相关项目检测工作;

未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或检测能力考核不合格;

其他不良行为. 信用评定和管理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应通过以下途径建立. 基本情况记录:检测机构根据实际情况,登录 建筑业企业网上报送信息系统 完善有关信息内容,填写《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1)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基本信息表》(附表2),并在取得检测机构资质或许可变更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和电子文稿两种方式送区质安监总站. 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本辖区的检测机构与人员的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信息,并附上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相关证明文件,送区质安监总站. 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检查以及收到的投诉举报所反映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信息,由区质安监总站负责收集. 区质安监总站每年对检测机构信用和能力进行综合评定和考核.根据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档案记录,以及检测能力、业绩情况、职业道德准则遵守情况等,将全区检测机构与人员分为A、B、C三个等级,具体评定等级要求见附表.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存在带条款扣分事项的,信用等级直接定为C级,积分归零,重新记分. 区质安监总站建立全区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档案及信用管理信息平台,加强对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行为的监督管理.每年公布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级名单 ,并将各检测机构的等级录入信用档案. 根据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情况,对连续两年获得A级的检测机构,推荐承担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检测工作.定期对名单进行调整,实行动态管理. 对未列入名单的检测机构承接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要加大工程监督检查和监督抽测力度,确保政府投资和重大、重要项目工程的质量. 根据检测机构的年度信用等级,实行如下差别化监督管理. 对A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激励机制,实施简化监督和较低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B级检测机构,实施常规监督和适度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 对C级检测机构,实行信用惩戒机制,实施较高频率的日常监督检查.对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的检测机构,责令停业整顿. 对新设立的检测机构,从领取资质证书之日起,一年内不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并按照C级检测机构的标准进行监管. 对B、C级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不允许参加年度先进检测机构和先进个人的评选. 连续两次被评定为C级的检测人员,收回其岗位证书. 信用档案实行公告制度.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信用档案中基本情况、变更情况、信用等级的记录期至终止从业时止,良好行为记录期为3年,不良行为记录公告时间原则上为1年,可视被公布检测机构的整改情况,对公布期限进行调整,但最短不得少于6个月. 信用档案在广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网向社会公开,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在网站上查询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的信用档案. 有不良行为记录的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注册所在地在外省的,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录告知其注册所在地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认为其被收集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在被收集之日起15日内向收集和报送该信息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资料.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核实,提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意见,报区质安监总站审定后作出更正或不予更正的决定. 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建立严格的责任奖罚机制,对在信用行为信息的收集、认定、记录、公布中,表现突出的相关检测机构与检测人员,以及敢于披露不良行为的有关检测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徇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相关责任. 附则本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附表:1.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 2.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人员信用等级评价表 附表1 广西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表

一、检测机构基本情况 机构名称 设立时间 机构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电子邮箱 工商营业执照 注册号 有效期 注册资金 经济性质 资质证书编号 有效期 计量认证 证书编号 有效期 法定代表人 职称 电话 技术负责人 职称 电话 质量负责人 职称 电话 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中级职称人数 高级职称人数 仪器设备 总台(套)数 仪器设备固定 资产原值(万元) 工作面积(m2) 房屋建筑面积(m2) 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内容

二、检测机构信用评价标准 序号 评价内容 加、扣分 备注(加、扣分原因描述)

1 诚信激励加分 1.1 获得自治区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20分;

获得市级检测工作先进单位的加10分. 1.2 检测机构参加国家或行业检测标准规范编写并完成,每本加15分,参加地方检测标准规范编写并完成,每本加10分. 1.3 检测机构在国家级专业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5分;

在省部级专业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3分;

在市级专业刊物上每发表1篇论文加1分. 1.4 检测机构参加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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