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qwzrs 2019-11-23
寿环审表字【2017】230号 审批意见: 经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行政处罚集体审查委员会集体研究,同意对《山东奥翔新材料有限公司年产3000吨铝型材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批复如下:

1、该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寿光市上口镇李家南邵一村西南角,项目总投资3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0万元.

项目总建筑面积6828O,其中挤压车间3座、喷涂及转印车间1座、仓库1座、附属设施2座;

项目购置安装挤压机、时效炉等生产设备34台(套),新上生产线6条;

挤压生产工艺:原料-加热剪切-挤压-拉伸矫直-锯切-人工时效-质检-一般工业型材,粉末喷涂工艺:一般工业型材-机械抛光-粉末喷涂-固化-粉末喷涂型材,木纹转印工艺:粉末喷涂型材-木纹转印-木纹转印型材;

项目建成后,可达到年产3000吨铝型材的生产能力.在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后,能够满足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同意该项目建设.

2、项目无生产性废水产生;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稳定化、无害化处理后经罐车运往上口镇镇区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废水应确保达到《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的标准要求和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水经收集后排入附近的雨水管道;

落实废水收集和输送、处理过程中的防渗措施,防止对周围地下水造成影响.

3、项目新上4台SNP热剪炉、4台加热炉、1台SX时效炉、1台固化炉、1台转印炉,天然气燃烧废气采用低氮燃烧器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P

2、P

3、P5排放,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在加热挤出、固化过程中产生的非甲烷总烃废气通过集气罩收集+UV光催化氧化处理设备处理后分别通过15米高排气筒P

1、P5排放,未收集废气通过安装排风扇、加强车间通风等措施后排放,确保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有组织及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在喷粉过程中产生的粉尘通过旋风+滤芯双级过滤器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P4排放,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2376-2013)中表2重点控制区排放限值要求;

项目未收集颗粒物废气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强化厂区绿化等有效措施,确保外排废气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4、选用低噪音设备,对生产机械设备采取基础减震、建筑物隔音、采用吸声材料等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的2类标准要求.

5、生活垃圾等由环卫部门集中收集清运,统一处理;

废铝材、废包装材料、滤芯收集粉尘统一收集后外售;

喷涂房底部收集粉尘回用于生产;

生产中若发现本报告表中未识别的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要求处理处置.

6、该项目投产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在《寿光市建设项目污染物总量确认书》中认定的范围内.

7、加强环境风险防范安全教育,制定事故应急预案,落实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防止发生事故和污染危害.

8、项目竣工投产后,你单位应当及时组织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9、若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应当重新向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项目在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我局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的,应当进行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向我局备案. 公章 2017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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