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2019-07-28
《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草案)》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起草了《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

现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 社会各界可通过电子邮箱、电话形式反馈意见和建议,反馈截止日期为2016年1月18日. 电子

邮箱:ythyfzb@163.com,

电话:3226109 附件:《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草案) 海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16年1月4日 《海阳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办法》 (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空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包含以下所围区域: 东至:山海旅游路-方圆工业园-碧城工业园-帝豪庄园-化工园区-高尔夫路 西至:西安路 北至:幸福花园-方圆工业园-山海旅游路 南至:海滨西路-海景路南侧海岸线 第三条 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可排放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

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

硫含量大于30毫克每立方米、灰份含量大于20毫克每立方米的人工煤气. 第四条 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第五条 城市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在燃煤供热区域,推进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应当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拆除.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区域,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燃用生物质成型燃料必须配备生物质成型燃料专用锅炉,并按规定安装除尘设施. 第六条 燃煤电厂和其他燃煤单位应当采用清洁生产工艺,配套建设除尘、脱硫、脱硝等装置,或者采取技术改造等其他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措施. 第七条 高污染燃料燃用设施拆除或者改用清洁能源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污染物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不得发生冒黑烟和烟尘扰民等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现象. 第八条 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或者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或者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的,或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由环境保护、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给予没收、强制拆除和罚款等处罚. 第九条 各区街管委(办事处)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环保、住建、经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燃气、电力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大力发展"非煤化"供热,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淘汰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共同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保障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的改善. 第十条 鼓励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或其他污染大气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电话:12369.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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