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摇摆白勺白芍 2019-07-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条例》)的规定,2013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称调查机关)正式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以下称被调查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 2013年3月22日,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国内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申请人符合《反倾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和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国内产业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于2013年5月10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的进口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倾销调查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二)倾销及倾销幅度的初步调查. 1.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根据《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一事分别通知了欧盟驻华使团、日本和美国驻华大使馆. 2013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并分别向欧盟驻华使团、日本和美国驻华大使馆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本案立案情况通知了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明的国外企业. 2.登记应诉. 根据公告要求,自公告发布之日起20天的登记应诉期内,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V&

M DEUTSCHLAND GmbH)、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V&

M France)、意大利IBF公司(IBF S.P.A.)和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Wyman-Gordon Forgings, Inc.)向调查机关登记应诉. 3.发放问卷和收取答卷. 2013年6月4日,调查机关向所有登记应诉公司和申请书列明的国外企业发出调查问卷,要求其在37天内按规定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并明确说明了如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按要求提交完整的答卷,或不允许调查机关核查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调查机关将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同日,调查机关在其网站上发布了调查问卷,任何有意愿配合调查的国外企业均可查阅或下载问卷并向调查机关主动提交答卷. 在提交答卷的期限内,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意大利IBF公司和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提交了延期答卷的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同意给予上述公司适当延期.至提交答卷期限届满之日止,调查机关收到了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意大利IBF公司和美国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提交的答卷. 2013年10月11日,调查机关就答卷中存在的问题向各应诉公司发放了补充问卷,并应部分应诉公司要求给予了适当延期,各应诉公司按补充问卷要求的答复期限或者在调查机关批准的延期期限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2013年11月4日,调查机关进一步向意大利IBF公司发放了第二次补充问卷,该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补充答卷. 4.利害关系方评论和意见陈述. 2013年11月12日,应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和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申请,调查机关听取了两公司关于产品技术规范和定价方式的说明,并将两公司陈述内容的公开版本存放于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2013年11月15日,申请人提交了《美国P92钢管行业利润率的情况说明》.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2013年11月20日,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和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提交了《关于2013年11月12日与商务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会后进一步情况说明》(以下简称11月20日情况说明),主张该两公司的欧洲客户通常要求进行额外测试,这一物理特性差异对利润率造成了影响,要求调查机关予以认可并据此对结构正常价值进行适当调整,以确保对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进行公平比较.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2013年11月22日,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对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JFE钢铁株式会社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认定其倾销及倾销幅度的申请》,主张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JFE钢铁株式会社拒绝配合本案倾销调查,应采用可获得的最佳信息确定其倾销及倾销幅度.没有利害关系方对此提出评论意见. 2013年11月29日,IBF公司提交了《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对反倾销中倾销计算有关问题的评论意见》.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 5.应诉公司名称变更. 2013年11月21日,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和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通过其代理人向调查机关提出申请,主张将其名称分别变更为瓦卢瑞克德国公司(Vallourec Deutschland GmbH)和瓦卢瑞克法国钢管公司(VALLOUREC TUBES FRANCE),上述名称变更时间分别为2013年10月31日和2013年11月4日.上述两公司主张其名称变更后,股权结构、与被调查产品生产销售相关的部门设置、原材料供应商、主要客户群体、被调查产品的生产设备和生产能力均未发生变化,在名称变更之前提交的应诉登记文件和反倾销调查问卷的答卷仍然真实有效,并请求以变更后的公司名称继续参加本案调查程序.没有利害关系方就此提出评论意见.鉴于没有相反证据,调查机关决定暂接受两公司上述主张,并在初裁中使用两公司变更后的名称.

(三)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初步调查. 1.产业损害调查期.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24号公告,本案的产业损害调查期(以下称调查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上述信息的披露可见于商务部官方网站. 2.参加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 根据《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2013年5月10日,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参加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223号).到2013年5月30日参加调查活动登记截止日,调查机关共收到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活动登记申请10份. (1)国外生产者. 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IBF S.P.A.集团、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JFE钢铁株式会社,共6家. 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和JFE钢铁株式会社于登记申请提交时,一并向调查机关提交了《关于:就对原产于欧盟、日本和美国进口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发起反倾销调查的评论》. (2)国外出口商. 住友商事株式会社、住金物产株式会社,共2家. (3)国内进口商. 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无缝钢管(常州)有限公司、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共2家. 经审查后,调查机关接收了上述利害关系方的登记和评论. 上述信息的披露可见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3.成立产业损害调查组. 2013年5月23日,调查机关成立了本案产业损害调查组负责本案的调查,并于当日发出了《关于成立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案产业损害调查组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235号). 上述信息的披露可见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4.发放和收回调查问卷. 2013年5月31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发出《关于发放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250号)、《关于发放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253号)、《关于发放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产业损害调查问卷(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254号),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调查问卷. 2013年6月24日,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无缝钢管(常州)有限公司申请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2013年7月2日,意大利IBF S.P.A集团申请延期递交调查问卷答卷.经研究,调查机关批准了上述延期申请,同意2013年7月10日前递交国内进口商调查问卷答卷,同意2013年7月15日前递交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调查问卷答卷. 在规定的答卷期限或经批准延期递交答卷的期限内,调查机关共收到1份国内生产者问卷答卷,2份国内进口商问卷答卷,8份国外(地区)生产者/出口商问卷答卷. (1)国内生产者. 内蒙古北方重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共1家. (2)国内进口商. 北京国电富通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无缝钢管(常州)有限公司,共2家. (3)国外生产者/出口商. 瓦卢瑞克・曼内斯曼德国公司、瓦卢瑞克・曼内斯曼法国公司、IBF S.P.A集团、威曼高登锻造有限公司、JFE钢铁株式会社、新日铁住金株式会社、住金物产株式会社、住友商事株式会社,共8家. 2013年11月12日,调查机关接收了IBF S.P.A集团提交的《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对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的更正》. 上述信息的披露可见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5.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陈述. 2013年5月24日,调查机关收到申请人《关于召开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申请》.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应申请人要求,发出了《关于召开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255号).2013年5月29日,调查机关召开了本案申请人意见陈述会,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接收了申请人提供的书面材料. 上述信息的披露可见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6.初裁前实地核查. 2013年7月16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和《反倾销产业损害调查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发出了《关于相关高温承压用合金钢无缝钢管反倾销案初裁前实地核查的通知》(商调查三处函[2013]349号).2013年9月3日至5日,调查机关对申请人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对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产业损害调查问卷答卷中提供的材料及相关证据进行了核查,收集了相关证据,调查了产业受到损害的实际情况.核查结束后,申请人按要求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补充材料. 上述信息的披露可见于中国贸易救济信息网或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

二、被调查产品 调查机关在立案公告中确定的本案调查范围及被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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