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ieth 2012-12-27

(2)合同所涉及的每架飞机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3)运行种类;

(4)运行的机场或者区域;

(5)具体说明计划由哪一方负责运行控制和实施这种运行控制的时间、机场或者区域. (d)在对前款事项作出决定时,局方将考虑下列因素: (1)机组成员资格;

(2)飞机适航性和维修工作;

(3)飞行签派;

(4)飞机的补给服务;

(5)航班计划;

()局方认为有关的其他因素. (e)经局方批准,合格证持有人在因特殊原因取消其飞机的飞行时,可以租用带有一名或者多名机组成员的飞机,载运其旅客进行飞行.这种飞行应当遵守本规则中与所实施运行有关的规定. 第121.11条境外运行规则 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中国境外运行时,应当遵守《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二《空中规则》和所适用的外国法规.在《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严于上述附件和外国法规的规定并且不与其发生抵触时,还应当遵守CCAR-

61、CCAR-91和本规则的规定. B章运行合格审定的一般规定 第121.21条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申请和颁发程序 (a)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实施本规则第121.3条规定的运行,应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预先申请、正式申请、文件审查、演示验证和发证五个步骤进行审查.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方法向其主运营基地所在地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至少附有下列材料: (1)审查活动日程表;

(2)本规则第121.133条所要求的手册;

(3)训练大纲及课程;

(4)管理人员资历;

(5)飞机及运行设施、设备的购买或者租用合同复印件;

(6)说明申请人如何符合本规则所有适用条款的符合性声明. (b)初次申请运行合格证的申请人,应当在提交申请书的同时,提交说明计划运行的性质和范围的文件,包括准许申请人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证明文件. (c)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申请.申请人未能按照本条(a)款要求提交齐全的材料或者申请书格式不符合要求,需要申请人补充申请材料的,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该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d)民航地区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将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进行审查,对申请人能否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进行验证检查.对于申请材料的内容与本规则要求不符或者申请人不能按照本规则安全运行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对申请材料的相关内容作出修订或者对运行缺陷进行纠正. (e)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的决定,但由于申请人的原因延误的时间和民航地区管理局进行验证检查、组织专家评审的时间不计入前述期限. (f)民航地区管理局作出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决定的,应当在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 (g)申请人属于本规则第121.23条(b)款规定情形的,不予颁发运行合格证和运行规范.对于此种情况,民航地区管理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121.23条运行合格证的颁发条件 (a)申请人经过审查后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以取得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证和相应的运行规范: (1)满足本规则和中国民用航空规章所有适用条款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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