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2017-03-22

第八章 主要内容 《合同法》于1999年3月15日由第九届全国人大通过, 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本章共分七节,内容涉及合同的含义、特征、分类、合同法的含义和特征、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的订立、合同的效力、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和当事人的违约责任.本章的重点:合同订立的程序、合同效力的认定、合同约定不明的履行、合同变更和转让的条件与程序、合同解除的条件与程序、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和违约责任形式.

第一节 合同和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的含义和特征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二、合同的分类有名合同和无名合同;

格式合同和非格式合同 格式合同纠纷 某洗衣店的洗衣单载明如下内容: 顾客于本店所洗之衣物,如有毁损,本店以3倍赔偿之. 当顾客李某以价值3000元的毛大衣被损坏为由,向洗衣店索赔时,该店只赔偿3倍的洗衣费人民币300元.李某认为,应以所洗之物的价格的3倍予以赔偿.于是双方发生争执.经双方协商,将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问题:如何理解洗衣单上的赔偿条款?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1)

一、合同当事人与合同能力 合同当事人: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合同能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第二节 合同的订立(2)

二、合同的内容与形式

(一)内容

(二)形式

三、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要约的含义和构成要件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失效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该启事是否属于要约? 1993年3月30日中午,朱某在某影院看电影,李某坐在朱某后面几排.散场时,朱某将随身携带的内装价值80多万元的汽车提货单及附加费本等物品的公文包遗忘在座位上.李某发现后,将公文包捡起,等候片刻后,见无人寻包,即将该包带走.朱某离场后发现公文包丢失,便返回,但未能找到.朱某于1993年4月4日在天津《今晚报》,4月7日在《天津日报》上相继刊登 寻包启事 ,表示 重谢 和 必有重谢 均没有结果.4月12日朱某在《今晚报》再次刊登 寻包启事 并称 一周内有知情并送还者酬谢1.5万元. 当晚,李某看到该启事便与朱某联系,确定了交换公文包与酬金具体细节.当日下午,双方在约定的时间、地点交接时,发生争执.经公安机关调解未果.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朱某履行广告中的约定,兑现报酬1.5万元.问题:朱某在启事中提出给付1.5万元的报酬是否体现其真实意愿? 商品房绿地标准能否视为要约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在某市建有两栋15层的住宅楼,在楼房尚未建成前,曾多次推出售楼广告,称 买**花园一处住宅,便可拥有一片面积为140平方米的绿地 ,李某看到广告后,遂于1996年4月5日找到该公司售楼部了解详情,该公司工作人员为其出示该楼及周围环境的设计图,并指出待楼房盖成后,准备在楼房周围修约500平方米的草坪花园.李某感到满意,当场便与公司签订合同,同年5月10日,李某按合同规定向公司交付了5万元定金(总价款的10%).同年12月1日,公司向李某交付房屋时,李某发现楼房周围只有50平方米的空地且尚未绿化,遂拿着公司所做的广告与公司交涉.公司提出,合同中并未规定上述广告的内容,公司不负有提供绿地的义务.李某因交涉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公司双倍返还定金及赔偿损失. 相关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 )第三条的规定,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性质将变为要约,出卖人违反的,将承担违约责任:①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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