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我不是阿L 2014-04-30

三、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 营业利润(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等) --机构、场所概念既用于分辨营业利润,又是征税的方法(税法二条三款、条例五条) --与居民企业大致相同的税收待遇非营业利润 --仅就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纳税(税法第三条第三款) --源泉扣缴机制 机构、场所 -按机构、场所归集所得的方法 ?以企业会计核算为基础 ?按客观标准或规定比例核定-实际联系概念及运用(条例八条) ?实际联系包括与产生所得有关的财产和权利等经济要素方面的实质性联系(拥有、管理、控制) ?实际联系与引力原则相区别 机构、场所(续) -与税收协定常设机构的关系延续时间限定辅助性或准备性活动 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 机构、场所(续) 营业代理人--独立地位和非独立地位代理人--独立地位代理人―能多方接受业务的代理人.--非独立地位代理人―在外国企业全面控制和领导下进行活动的代理人 对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的生产经营机构场所均能够征收企业所得税吗? 胃口不要太好!国内法限定:非营利组织派出机构协定限定:从事准备性、辅助性活动的机构、不足六个月的劳务性场所、政府机构 对营业利润征税的基本原则

1、常设机构原则

2、利润归属原则

3、独立企业原则 常设机构原则 常设机构―也可称为永久性设施,是指企业进行活动的固定场所.只能对设有常设机构进行营业的利润征税 利润归属原则 协定第七条第一款:--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征税,但应仅以属于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独立企业原则 协定第七条第二款:--对常设机构应 视同在相同或类似情况下从事相同或类似活动的独立分设企业 ,并同该常设机构所隶属的企业完全独立处理,该常设机构在缔约国各方可能得到的利润应归属于该常设机构. 关于非居民经营所得---协定规定与国内法规定的区别 协定规定:仅就非居民企业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的予以征税常设机构是指: 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固定 营业场所;

在我国承包的工程活动,但仅以 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外国企业派其雇员来华提供某项劳务,仅以 月以上为限(不同协定时间不同) 税法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设立机构场所,应对该机构场所所得征税机构场所是指:条例第五条

(三)提供劳务的场所;

(四)从事建筑、安装----场所;

以上无时间限定

四、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

1、财产转让所得(条例七条) ―不动产转让、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 按财产坐落或称法定存在地判定-注重经济来源地―动产转让所得 按转让该项财产的企业或机构场所的所在地判定-注重收益者所在地 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2、投资性(权利)所得:―按支付或负担者所在地标准-注重衍生所得的权利的使用地―有限列举股息红利等权益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税部门确定(担保费所得) 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方法 --先确定所得类型(劳务/权利/财产?) --再分别确定来源地 案例

1、位于外层空间的外国卫星频道收入能构成来源于我国的应税所得吗?

2、一个日本人在中国写了一本书(持续时间一年),然后在泰国出版,我们能否征税? 非营业利润来源地判定(续) 判定所得来源地的国际税收意义 与国际一般判定标准一致,减少重叠,留有依照税收协定协商的空间对非居民纳税人:我国有权征税且优先征税对居民纳税人:有效实施全球所得税收管辖,并承担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义务(与来源国分享征税权) 第二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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