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丑伊 2019-12-22
第二编经济法主体

第九章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

一、合作制及集体所有制 企业或组织概述 合作制:暨集体所有制企业或组织,是指由企业成员或某一集体出资举办,在本企业、组织或者出资集体内实行合作制原则的企业或组织.

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农村社区性合作组织是在村或村民小组的范围内设立的农村基层综合性合作组织,严格地说并不是企业.

二、分类

1、农村社区合作组织

2、集体投资举办的企业

3、成员直接所有或控制的企业合作社强调合作社的自助、互助及不以盈利为目的.

三、主要法律规范 1983年4月14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若干政策问题的暂行规定》1984年11月20日国务院批转《关于轻工业集体企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1990年5月11日国务院发布的《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1年6月21日国务院颁布的《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1996年10月29日全国八届人大第22次常委会通过的《乡镇企业法》,成为规范我国城乡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组织行为的法律依据.

四、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

五、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法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内容. 1.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乡村企业条例》规定,是指由乡(含镇)村(含村民小组)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它包括除农业生产合作社、农村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外的所有由乡村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 2.乡村集体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 乡村集体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实行承包、租赁制或者同其他所有制企业联营的,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不变.企业经营者是企业的厂长(经理).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全面负责,代表企业行使职权. 3.乡村集体企业的管理 民主管理 劳动管理 财务管理 案例分析与思考: 某村铁锅厂前身为某村锅头生产合作社.1961年12月,由杨某、陈某组织原锅厂的48名村民入股组建村铁锅生产合作社,每人股金21元.租用某村公社锅厂房作锅炉基地.杨某为主任,次年有17人退出,铁锅生产合同属某县手工业联社管理,交纳管理费,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1965年8月,该合作社与某村农具社合并成某村农具厂,铁锅社成为农具厂的锅炉车间,实行独立计件核算.1969年至1971年某县手工业联社对某村农具厂拨付扶持发展生产的援助款(不需偿还)共计人民币2450元.1992年1月,铁锅社独立并更名为铁锅厂.1993年6月某村乡人民政府将在任的铁锅厂厂长殷某下文罢免,任命韦某为厂长,收缴铁锅厂的公章和财务帐目,并将该厂发包给李某经营并收取承包金.某村铁锅厂不服,于1994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例点评: 本案是行政机关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性质的案件,原、被告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某村铁锅厂的企业性质问题,某村铁锅厂应认定为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集体所有制企业.《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该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适用于由乡(含镇,下同)村(含村民小组,下同)农民集体举办的企业."而第18条第1款规定:"企业财产属于举办该企业的乡或者村范围内的全体农民集体所有,由乡或者村的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议)或者代表全体农民的集体经济组织行使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从此规定来看,则某村铁锅厂能适用该条例.根据该条例,任何政府部门不得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本案中,某乡政府的行为是违法的.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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