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iaoshou 2019-09-24
连云港市农委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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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法律法规规章 , 条款及规定内容 ,,

适?用?条?件 , 裁?量?幅?度 , ,,

条款 , 规?定?内?容 , (处罚层级分类) ,,

1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以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不足半年的. , 由发证机关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申请人3年内不得就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 , 5-6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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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半年以上不足一年的. ,,

6-7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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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虚假的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方式取得许可证明文件在一年以上的. ,,

7-10万元罚款

2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没收其生产设备,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的产品不足5吨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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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的产品5吨以上不足10吨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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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违法生产的产品10吨以上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3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一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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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二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2-3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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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不再具备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之三而继续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3-5万元罚款

4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并处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1个月以下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限期补办产品批准文号,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生产许可证. , 1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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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5万元以上低于10万元的. ,,

2倍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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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取得生产许可证,但未取得产品批准文号而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10万元以上的. ,,

3倍罚款

5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三十九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生产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活动;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二)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物质生产饲料的;

(三)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不足5吨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7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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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产品5吨以上不足10吨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3万元以上4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7倍以上8倍以下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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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生产的产品10吨以上的. ,,

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4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8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6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四十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一)不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的;

(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过程中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三)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经产品质量检验的.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

(二)

(三)行为之一的. , 责令改正 , 1-2万元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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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一)

(二)

(三)行为之一且拒不改正的. , 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 , 5-10万元罚款

7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第四十一条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饲料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饲料添加剂的原料,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发证机关吊销、撤销相关许可证明文件.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或者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产品,可以处违法销售的产品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 ,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二项以下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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