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ZCYTheFirst | 2019-07-17 |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对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的;
(二)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三)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规章】《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第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的法律责任条款给予处罚:
(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
(三)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 , 非常用 , 属地行使 ,
12 , 对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第一百一十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决定.予以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