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racecats 2019-07-14

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3.【部门规章】《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1月1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4号发布,自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实行定期校验制度.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下列校验期限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含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医学检验所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校验期为3年,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二)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暂缓校验后再次校验合格的医疗机构下一个校验期为1年.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暂缓校验期内,未设床位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设床位的医疗机构除急救外,不得开展门诊业务和收治新病人.第四十四条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校验;

拒不校验的,依法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在暂缓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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