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6

(一)对学前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发放入园资助金;

(二)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给予生活费补助;

三)对高中教育阶段(含中等职业教育)的救助对象,发放国家助学金;

(四)对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救助对象,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国家助学金、临时困难补助、减免学费、勤工助学等救助,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

(五)对在高中教育阶段、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孤儿,免除学费;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救助方式.对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救助.第二十二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救助对象情况,扩大教育救助范围,提高教育救助标准.第二十三条申请教育救助,应当向就读学校提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幼儿园、学校报教育部门审核和确认;

普通高等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由学校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审核和确认.对不能入学接受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由其监护人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育救助.【规范性文件】《关于加快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 两免一补 实施步伐有关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7号)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精神,从2005年春季学期起,中央对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全部免费发放教科书,地方政府对这些学生要相应落实免杂费、并逐步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责任.【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84号)第三条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

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条省级教育、财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享受资助政策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在办学条件、学费标准、招生就业、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措施等方面做出明确规定.民办中等职业学校要依法办学,规范管理,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学费,并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的经费,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学费减免、校内奖学金、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方面的开支.【规范性文件】《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0]461号)第三条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区文体局 ,

4 , 幼儿园定级 ,,

行政确认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学前教育条例》(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17年1月10日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第四条省、市、县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学前教育管理工作.省、市、县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学前教育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十九条幼儿园实行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制度.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幼儿园定级结果.幼儿园办学水平和质量评估定级标准、幼儿园按质定级分类管理办法,由省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市、县) , 区文体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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