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阿拉蕾 2019-07-06
附件2 , 全区需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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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事项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力类别 , 设立依据 , 层级和部门 , 区级职权实施部门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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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号,2007年10月28日予以修改,2016年7月修订)第十五条国家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第44号令)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由地方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前,需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建设单位需在开工建设前取得省级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负责.其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级节能审查机关依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的通知》(辽发改环资〔2016〕1764号)

一、调整节能审查管理权限.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

年综合能源消费5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其节能审查原则上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实行分级管理. , 发展改革部门(省、市、县) , 区发改局 ,

2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行政许可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06年6月29日主席令第5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县) , 区文体局 ,

3 ,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资助或减免 ,,

行政给付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3月18日主席令第45号,2015年12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行政法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2014年2月21日国务院令第649号)第三十三条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第三十四条教育救助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采取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给予生活补助、安排勤工助学等方式实施,保障教育救助对象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第三十五条教育救助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教育救助对象的基本学习、生活需求确定、公布.【规章】《辽宁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2016年5月1日省政府令第301号)第二十条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给予教育救助.对在学前教育、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孤儿,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第二十一条根据不同教育救助对象和教育阶段,分别采取下列救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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